副局长:李 伟 李红杰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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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贯彻执行国家、地方及总场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 二、依法对辖区内各企业(单位)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、检查,对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。 三、依法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。 四、负责提出或做好污染源监测计划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。 五、依法做好污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、噪声(超标)、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排污费征收工作。 六、负责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转情况现场监督检查。 七、按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(表)。 八、负责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。 九、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和总场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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